"今日頭條"辯稱"通訊錄"不屬於隱私信息 APP時代隱私權邊界何在
擅自讀取、上傳並保存手機通訊錄,推送內容包含大量廣告和“標題黨”文章,想注銷卻發現“不能實現”——用戶劉先生認為“今日頭條”APP侵犯了其隱私權和個人網絡數據所有權等權利,起訴到法院,分別索賠1元。20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分別對這兩起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中央網信辦等四部門自今年1月至12月在全國范圍組織開展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在此“風口浪尖”上,昨日上午開審的隱私權案尤其受到關注。法院在開庭前也表示,案件涉及互聯網產業發展與個人隱私權保障的協調問題,涉及智能算法、個人信息保護、智能APP產業發展等熱點,對於如何在遵循技術中立、必要、合理原則的背景下,實現互聯網產業發展與個人信息保護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意義。
用戶: “今日頭條”APP擅自獲取通訊錄
原告劉先生今年31歲。他起訴稱,被告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今日頭條”APP,在《用戶協議及隱私條款》中沒有明確將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前提下,擅自上傳並保存了他的通訊錄。在他更換手機安裝該APP並明確拒絕授權讀取通訊錄后,這款APP依然向他推薦之前通訊錄的聯系人,嚴重侵犯了他的隱私權,違反了信息收集的“合理、必要”原則。
劉先生認為,“今日頭條”聲稱的智能算法不僅未充分提供資訊便利,而且讓他的個人信息、隱私更多曝露在網絡上,存在違法獲取、超范圍、不正當使用其通訊錄信息的情形。他請求法院判令“今日頭條”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賠償金1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劉先生說,通訊錄內容屬於個人隱私,應受法律保護。違法人員利用通訊錄內容實施詐騙甚至暴力犯罪案件多次成為社會熱點問題,可見通訊錄內容對於個人利益十分重要。而未經授權獲取他人通訊錄的行為,構成對自然人隱私權的侵犯。
今日頭條: 案中“通訊錄”不屬於原告隱私信息
法庭上,“今日頭條”APP運營方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原告劉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認為,首先,劉先生未提交充分証據証明涉案“今日頭條”賬號是由他實際使用的,也未証明出現在涉案賬號添加好友頁面推薦人列表中的用戶是其通訊錄聯系人,屬其個人隱私信息,因此劉先生並非此案適格主體,無權提起本案訴訟。
其次,通訊錄信息並不屬於原告的個人隱私信息。“今日頭條”認為,法律意義上的隱私信息是指自然人擁有的與其社會生活無關的個人信息和個人生活資料,其核心屬性應為被自然人隱藏或不欲為外人所知曉。而電話號碼在日常民事交往中,發揮著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電話號碼不但不應保密,反而是需要向他人告示的,不屬於被自然人隱藏或不予為外人知曉的信息。隱私信息應當具有可識別化特征,即涉案信息本身或者與其他信息相結合能夠識別出信息主體。本案所涉的“通訊錄”,與傳統意義上的隱私信息有所差別。雖然通訊錄中包含個人姓名、電話等信息,但這些信息並非是原告本人的信息,而是其社會網絡成員的信息,故該等信息不屬於原告的“隱私信息”。
再次,被告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讀取、上傳和存儲原告的通訊錄信息,事先已對原告進行過告知,且得到了原告的明示授權,因此並不侵害原告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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