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遭遇保健品消費欺詐 可選擇多種手段維權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 胡鋼
人民網北京7月30日電(記者孫博洋) 29日,由人民網消費頻道“消費洞察”欄目聚焦“保健品市場現狀與消費新動向”。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胡鋼做客“消費洞察”欄目,並就保健品相關話題發表了觀點。
對於保健品的消費者不滿意率較為突出的現狀,胡鋼表示,消費品的投訴率比較高,或者不滿意率比較高,正好是我們現在消費升級的一個折射。他表示,保健品消費的訴求是美麗、健康、長壽,這些關鍵詞,這和以往的溫飽型消費完全不同。“而美麗、健康、長壽,這些關鍵詞一出現,有些時候在有些區域,在某些品類的保健食品的經營者,就可能會存在虛假宣傳、虛假廣告或者消費欺詐、假冒偽劣等情況,也使消費者的合理消費升級的需求得不到有效的滿足,所以這方面的消費者的不滿意度就比較高。”他說。
“依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消費者遇到保健食品糾紛時,可以區別不同情況,向生產者、銷售者、電商平台等經營者主張損害賠償要求。”胡鋼表示,如果消費者遇到保健品方面的消費欺詐,可以選擇多種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可以直接和經營者進行溝通協商,也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進行投訴,還可以向監管部門舉報投訴,當然也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等等。當然也可以向媒體進行投訴舉報,來曝光消費欺詐行為,使更多的消費者能夠遠離傷害。
胡鋼介紹,保健食品消費者除了可要求退還貨款及賠償其他損失外,還可以提出懲罰性賠償要求。存在消費欺詐的,消費者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且最低五百元。明知缺陷產品而銷售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增加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生產或故意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的,消費者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增加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且最低為一千元,但標簽及說明書的輕微瑕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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