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質量缺陷防控產品 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廣東省高院在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廣東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審判通告,明確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的11類問題。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通告旨在為依法審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有效保障應急管理、防疫救治、物資生產、生活供應等有序進行。
通告內容包括:
一、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加強依法保護公民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任何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違法行為,除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依法保障應急措施實施。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違反行政機關依法採取的疫情防控應急措施。
三、依法加強合法權益保護。用於疫情防控的設備、設施和物資,不得非法扣押、佔用和處置。
四、依法加強疫情防控保障。承擔醫療衛生等疫情防控職能的機構,生產、銷售、運輸急需的醫用物品、防疫物資及生活保障用品的企業,涉及債務清償、破產(重整)等經濟糾紛訴訟的,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疫情防控需要,可依法中止訴訟,酌情解除或者變更凍結、查封、扣押、劃撥、沒收、拍賣、信用懲戒等強制措施,及時恢復正常運行、生產和經營。
五、依法制裁不誠信行為。生產、銷售口罩、消毒液、防護服、藥品等防治、防護用品和醫用器材,實施虛構、編造、夸大具有衛生防疫性能、用途、功效等民事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明知防治、防護用品、醫用器材等疫情防控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不符合疫情防控需要,仍向消費者提供,或者缺斤少兩、以次充好的,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六、妥善處理合同糾紛。
七、落實中小微企業幫扶政策。因疫情致使企業按期還款存在困難,企業要求延期還貸、減免利息的,按照公平原則妥善處理。
八、促進互利共贏勞資關系。依法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因疫情防控接受醫治、隔離、觀察或者滯留,不能正常到崗參加勞動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九、支持疫情防控公益活動。
十、積極化解各類矛盾。推動疫情防控期間家事糾紛、鄰裡糾紛、物業糾紛、勞動糾紛等調解解決。
十一、保障群眾訴訟權利。有關疫情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按特事特辦提供立案和信訪服務。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接受治療的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因疫情防控被隔離、觀察、滯留人員,因交通關停受阻人員,無法參加訴訟活動的,可以提出延長訴訟期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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