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交了家政服務費,就能不支付月嫂工資嗎?
2020年02月27日07:36 | 來源:工人日報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一名武漢籍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從事月嫂工作。2019年9月,就家政服務事宜,我與北京某家政公司及雇主簽訂協議,約定由我向雇主提供非住家幼兒照料服務,月工資6000元,每周休息一天。第一個月的工資由雇主通過公司向我支付,此后直接由雇主支付。根據合同約定,雇主已向公司交納一年服務費用6000元(每月500元)。
今年1月20日,我回武漢老家過年。誰知暴發了疫情,我無法返京上雇主家干活,至今仍在武漢。因為疫情的緣故,雇主提出要和我解除合同。但是,雇主以公司向其收取了服務費為由,拒絕支付我1月份的工資。
請問:雇主的理由對嗎?我該如何維權?讀者:玉琴
【為您釋疑】
玉琴您好!
首先要明確的是,您與雇主之間是勞務合同法律關系,適用於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考慮到現在疫情防控需要,您不能來京繼續為雇主提供勞務,雇主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因為本次疫情具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因此,其性質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根據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成為不可抗力,已使您繼續履行非住家幼兒照料合同成為不可能。在此情況下,雇主提出解除勞務合同,應當免除雇主的違約責任。至於雇主已向家政公司交納的服務費,家政公司應當向雇主退還剩余服務費。
與此同時,在2020年1月份,您已經提供勞務,雇主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向您支付勞務費,不能以家政公司已收取服務費為由拒絕支付。
因此,您可以通過家政公司與雇主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您可以在三年之內通過民事訴訟起訴雇主依法維權。
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霍薇
(責編:劉卿、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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