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明星名人代言廣告不能再無風險逆行

近日,知名主持人汪涵突然登上新浪微博熱搜。多位投資者高舉橫幅要求“汪涵退還代言費”。原來,近期一個名叫愛錢進APP的理財產品暴雷,該平台被北京警方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辦,而知名主持人汪涵曾經為愛錢進代言。
應該說,明星名人因做廣告代言惹上麻煩、招來熱議,乃至引發官司的,此前並不少見。即便是在金融領域,像汪涵這樣,此前也有不少明星因代言的P2P機構暴雷而被網友喊話“還錢”。但大多到目前為止,都還處於沒有下文階段。問題是,在這類事件中,代言的明星名人到底該負怎樣的責任,或者說是否應該退代言費呢?
眾所周知,不管是明星名人直接為企業代言,或者間接形象代言,實際上都是在拿自身的名氣和信譽為被代言企業產品背書,本質上都屬於一種廣告行為,要受《廣告法》的規制。我們審視此次汪涵為愛錢進代言的行為到底應付怎樣的責任,就應以《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為主要依據。
《廣告法》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38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証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証明﹔第56條也明確,公眾人物如明知或應知金融產品廣告是虛假廣告,仍為其代言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則其應與廣告主共同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市場、公安等有關方面有必要調查此次汪涵引發爭議的廣告,其是否購買了所代言公司的代言產品,如果沒有,其所謂的“有內涵,更靠譜”的代言推薦,就成了無根之水、讓人誤解的虛假廣告推薦。
需要指出的是,近幾年,不少明星名人代言網絡金融企業產品而屢屢暴雷,但又有不少的明星名人還對此類代言樂此不疲,或者說不願輕易從代言中抽身、行使起碼的代言真實審核義務等,關鍵的一個原因就在於這類代言回報豐厚,但代價卻很低甚至沒有。
明星名人代言廣告,不能再無風險逆行。不管是就事論事講,給具體個案中的受害者以公道,給相關明星名人以教訓,還是維護正義的相關金融等市場健康秩序,相關方面都有必要對此次引發爭議的汪涵代言廣告到底有何“內涵”,進行必要的詳細調查審查,及時向社會公布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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