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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滯留 旅客與商家費用共擔

2020年07月30日07:45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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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因疫情滯留 旅客與商家費用共擔

  北京商報訊(記者 蔣夢惟 王晨婷)新冠肺炎疫情給旅游行業造成巨大沖擊,由此導致旅游合同糾紛數量激增。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妥善處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作出了規定。

  《通知》要求,化解糾紛時兼顧旅游者權益保護與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引導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協商和解、共擔風險。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放在前面,強化訴源治理、綜合治理。對於旅游時因疫情滯留,額外費用誰承擔的問題,《通知》提出,因疫情影響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分擔。如,增加的食宿費用應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應由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分擔。如因旅游經營者或旅游者未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減損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對於受疫情影響變更旅游合同,由此增加費用如何處理的問題,《通知》明確要求結合糾紛產生的實際情況,准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旅游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積極引導當事人在合理范圍內調整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換為其他旅游產品,或者將旅游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等合同變更和轉讓行為,助力旅游企業復工復產。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均同意變更旅游合同的,除雙方對旅游費用分擔協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變更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給旅游者。

  《通知》同時要求,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應就旅游費用的退還進行協商。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旅游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盡量減少旅游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損失。如旅游經營者主張旅游者承擔其他經營成本或者經營利潤的,不予支持。

  在暫停172天后,“跨省團隊游”於7月14日恢復。但由於仍處於常態化疫情防控階段,國內疫情仍有小規模暴發的情況,境內旅游合同依舊面臨著變動的可能,境外游的恢復也遙遙無期。“疫情影響作為不可抗力,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變更旅游合同,二是解除旅游合同。”北京市金台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告訴北京商報記者,旅游合同糾紛,還應當依照旅游法的相關規定解決。

  因新冠肺炎疫情產生旅游糾紛,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規定包括《合同法》《旅游法》及201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旅游法》第六十七條中,也明確規定了因不可抗力而影響旅游行程的幾種處理情形。

  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從此次發布的《通知》來看,也基本延續了《旅游法》中對不可抗力情況下的規定。

(責編:劉卿、孫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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