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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平台為外賣員肇事買單具有多重意義

2020年09月22日07:58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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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讓平台為外賣員肇事買單具有多重意義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外賣小哥撞傷路人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2019年12月的一天,外賣員小王出門送貨,撞上橫穿馬路的行人老楊。交警認定小王負事故主要責任,老楊負次要責任。法院審理認為,配送平台與小王構成雇佣關系,在責任保險賠付后不足部分應由配送平台賠償。但因小王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可以認定其具有重大過失,故應與配送平台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老楊7萬余元,而配送平台公司和小王在保險賠償外仍需連帶賠償老楊2萬余元。

  在外賣員送餐途中發生事故后,必然要牽涉到事故責任的劃分和賠償責任的承擔。對外賣員一方應承擔的責任,如何確定終極責任承擔者,對外賣員、受害人、平台之間的利益博弈和法律風險,甚至對交通秩序的維護,都有著重要的調整作用。將平台作為終極責任承擔者,讓其為外賣員的肇事行為買單,無疑找准了主要矛盾和著力點。

  無論平台與外賣員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還是雇佣關系,外賣員都是受平台的指令進行接單送單,是履行職務行為。雖然外賣員可以從送單行為中獲取收益,但不能因此否定其與平台所形成的勞動關系或雇佣關系。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外賣配送平台以及騎手所屬的眾包人力資源公司,通過所謂的協議條款等方式,意圖淡化雇佣關系,將其與外賣員的關系約定為“合作關系”進而規避自身風險,意圖在外賣員送餐時造成意外事故的情況下“獨善其身”,這樣的做法應被制止和糾正。

  既然是勞動關系或者雇佣關系,平台就該為外賣員履行職務時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即便外賣員在交通肇事行為中具有重大過錯,也不能否定平台對被害人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而是,如果外賣員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的話,平台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外賣員追償,或者與外賣員一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於被害人來說,受傷可以向具有經濟能力的平台索賠,不必承擔外賣員沒有賠償能力的風險。由平台承擔責任的話,既合法又合情合理,且能倒逼平台善待外賣員,為外賣員購置保險,讓外賣運行模式更加科學、合理、完善。

(責編:孫博洋、喬業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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