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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加強網絡直播營銷監管:依法查處8種違法行為

2020年11月06日18:08 | 來源:人民網-消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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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6日電 為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營銷新業態健康發展,11月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發布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依法查處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侵犯知識產權、破壞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促進網絡直播營銷健康發展,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圖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截圖

指導意見要求,壓實網絡平台法律責任,壓實商品經營者法律責任,壓實網絡直播者法律責任。同時,嚴格規范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商品或服務營銷范圍,規范廣告審查發布,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

指導意見要求,依法查處網絡直播營銷違法行為。包括依法查處電子商務違法行為。依據《電子商務法》,重點查處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違法行為。

依法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售后服務保障不力等問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點查處對消費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等違法行為。

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虛構交易或評價、網絡直播者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等不正當競爭問題,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查處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仿冒混淆、商業詆毀和違法有獎銷售等違法行為。

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售賣假冒偽劣產品等問題,依據《產品質量法》,重點查處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偽造產品的產地和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等違法行為。

依法查處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售賣侵犯知識產權產品等問題,依據《商標法》《專利法》,重點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

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的食品安全問題,依據《食品安全法》,重點查處無經營資質銷售食品、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違法行為。

依法查處廣告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發布虛假違法廣告問題,依據《廣告法》,重點查處發布虛假廣告、發布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違法廣告和違規廣告代言等違法行為。

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價格違法問題,依據《價格法》,重點查處哄抬價格、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等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原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營銷新業態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依法行政,堅持包容審慎,創新監管理念,積極探索適應新業態特點、有利於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監管方式,依法查處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侵犯知識產權、破壞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促進網絡直播營銷健康發展,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二、壓實有關主體法律責任

(一)壓實網絡平台法律責任。網絡平台為採用網絡直播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特別是網絡平台開放網絡直播推廣服務經營者入駐功能、為採用網絡直播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直播技術服務的,應按照《電子商務法》規定履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網絡平台為商品經營者(含服務提供者,下同)或網絡直播者提供付費導流等服務,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進行宣傳、推廣,構成商業廣告的,應按照《廣告法》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或廣告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網絡平台以其他方式為其用戶提供網絡直播技術服務,應根據平台是否參與運營、分佣、平台對用戶的控制力等具體情形,適用《電子商務法》關於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相關責任和義務,或適用法律法規關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和義務。

(二)壓實商品經營者法律責任。通過網絡直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按照《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價格法》《商標法》《專利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三)壓實網絡直播者法律責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採用網絡直播方式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宣傳,應當真實、合法,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按照《廣告法》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三、嚴格規范網絡直播營銷行為

(四)規范商品或服務營銷范圍。商品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並執行商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不得通過網絡直播發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商業廣告﹔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禁止進行網絡交易的商品或服務。

(五)規范廣告審查發布。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發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發布前審查的廣告,應嚴格遵守廣告審查有關規定。未經審查不得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發布前審查的廣告。

(六)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商品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在其網店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並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售后服務等信息。網絡平台應當為公示上述信息提供技術支持等便利條件。

四、依法查處網絡直播營銷違法行為

(七)依法查處電子商務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平台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依據《電子商務法》,重點查處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違法行為。

(八)依法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售后服務保障不力等問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點查處對消費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等違法行為。

(九)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虛構交易或評價、網絡直播者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等不正當競爭問題,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查處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仿冒混淆、商業詆毀和違法有獎銷售等違法行為。

(十)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售賣假冒偽劣產品等問題,依據《產品質量法》,重點查處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偽造產品的產地和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等違法行為。

(十一)依法查處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售賣侵犯知識產權產品等問題,依據《商標法》《專利法》,重點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

(十二)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的食品安全問題,依據《食品安全法》,重點查處無經營資質銷售食品、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違法行為。

(十三)依法查處廣告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發布虛假違法廣告問題,依據《廣告法》,重點查處發布虛假廣告、發布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違法廣告和違規廣告代言等違法行為。

(十四)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價格違法問題,依據《價格法》,重點查處哄抬價格、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等違法行為。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綜合執法優勢,切實提升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效能和水平。要加強與網信、公安、廣電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強化信息共享與協調配合,提升監管合力。要切實加大案件查辦工作力度,做好行刑銜接工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11月5日

(責編:孫博洋、喬業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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