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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直播新規征求意見:瀏覽量交易量不得數據造假

2020年11月16日08:54 | 來源:人民網-消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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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16日電 為加強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直播營銷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近日,國家網信辦網站公布《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針對直播營銷平台,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等作出具體規范。

《征求意見稿》明確,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推銷商品或服務的活動。

《征求意見稿》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不得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造假。直播營銷平台應當防范和制止違法廣告、價格欺詐等侵害用戶權益的行為,建立健全風險識別模型,並採取彈窗提示、違規警告、限制流量、阻斷直播等措施。

《征求意見稿》指出,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建立直播間運營者賬號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將用戶評價和投訴舉報、平台處理、監管部門通報等信息作為信用評價指標,根據信用情況確定服務范圍及功能,並對直播間運營者賬號信用情況進行公示。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直播間運營者賬號,視情採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暫停發布、注銷賬號、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期限,及時處理公眾對於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營銷行為投訴舉報。用戶通過直播間內鏈接、二維碼等方式跳轉到其他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議時,相關直播營銷平台應當積極協助用戶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証據等支持。

直播營銷平台應當記錄、保存直播內容,保存時間不少於六十日,並提供直播內容回看功能﹔直播內容中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征求意見稿》還對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作出規范,明確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應當真實、准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不得從事的行為包括:發布虛假信息,欺騙、誤導用戶﹔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仍為其推廣、引流﹔侮辱、誹謗、騷擾、詆毀、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涉嫌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圖片來源:國家網信辦網站

(責編:孫博洋、喬業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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