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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回答"被改编成短视频 拍摄公司和拍摄者共担责

高健
2019年07月04日08:15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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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拍摄公司和拍摄者共担责

  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尹斐 洪嘉君)辛先生在“知乎”网站某网帖发表了以自己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后发现该文字被改编成短视频,他把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先生、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同时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昨天,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新片场公司停止侵权,与被告王先生共同赔偿原告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

  辛先生诉称,2016年11月24日,其在“知乎”网站某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依法享有著作权。2017年,辛先生发现新片场公司在新浪微博账号“小情书LOVOTE”所上传的播放量超过1400万次的《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短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都和自己发表的文章一致,同时该被诉视频也在腾讯网、优酷网进行了上传。后据辛先生了解,被诉视频是新片场公司委托王先生摄制的。辛先生认为,新片场公司和王先生不仅共同侵犯了自己对权利作品享有的摄制权,还与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微梦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辛先生诉至法院。

  被告新片场公司、王先生辩称,涉案作品属于惯常表达且篇幅较短,缺乏独创性,不认可辛先生为权利作品的作者,同时认为辛先生主张的赔偿额过高,不同意辛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微梦公司辩称,新浪微博上仅存在被诉视频的链接,点击播放时会跳转到第三方网站,同时微梦公司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被诉视频已经及时删除,微梦公司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辛先生主张权利的内容为发表于知乎网上的一段文字回答,虽然篇幅较短,但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等,完整地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其既不属于思想范畴也不属于有限表达,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属于独创性表达,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上所列举的文字作品。辛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为权利作品作者,享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被诉视频与权利作品虽在作品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仍存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能。结合本案证据可知,权利作品发布时间早于被诉视频创作时间,法院认定创作被诉视频时,王先生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

  在“接触+实质性相似”要件均满足,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诉视频是王先生独立创作的基础上,辛先生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被诉视频,及要求新片场公司与王先生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编:刘卿、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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