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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5800元难退款疑被套路 商家回应:没有欺骗只是引导消费

读者投诉:手机店先是请求“帮忙投票”,再声称可凭积分领平板电脑,最后劝诱她参加促销活动

2020年04月27日08:00 |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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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消费5800元难退款 广州一女子疑被套路

涉事店铺的牌子有“5G智慧生活馆”字样,是一家手机店。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摄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一开始说是帮忙投票,结果把我拉入店铺内,骗了5800元。”近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美华百货附近工作的陈燕(化名)向新快报投诉称,她此前被美华百货的一家手机店店员以“帮忙投票”名义拉入店内。店员声称积分超过1500分即可以领取手机或平板电脑,要领取的话需要参加他们的“聚惠mall”商城活动。结果,陈燕支付了5800元,参加该活动。事后,陈燕发现陷入了“三步套路”,上当了,当天要求退款,被店员拒绝。

手机店以“帮忙投票”名义拉人入店

陈燕说,4月11日下午,她在东圃大马路美华百货逛完街,路过美华百货一楼的一家店铺,店铺招牌写着“5G智慧生活馆”,店员请她“帮忙投票” ,陈燕完成投票正准备离开时被店员叫住,询问“有没有查过手机信用积分,积满1500分可以免费领取电子产品”。

未等陈燕多想,店员即将其电话号码输入公众号内,结果显示她的积分为2000多分,已超过1500分。在与店员沟通过程中,她多次要求对方确认要不要再次付款,店员肯定回答不收取任何费用。

随后店员领她进入店铺内,换另一名店员进行介绍,而这时店员开始介绍“聚惠mall”APP的推广活动,声称参与活动可以领取5999个“金币”,可在该商城消费,但这“金币”需要后期返还。陈燕签了受理单之后,扫描店员拿出的二维码,下载“聚惠mall”APP,发现输入手机号之后,5999个金币直接到账。“我马上就说想取消参与,店员告知不能撤销,同样不能退款。”陈燕无奈之下选择了偿还“金币”(实际上是用钱购买这些“金币”),用花呗支付了5800元。

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 但未达成一致

“我发现被骗之后,多次要求退款,可都没结果。”陈燕说,当天她打电话给该店的经理要求退款,当时经理在电话里答应办理退款,“可后来我到店里时,又说不能退”。

陈燕向新快报记者展示了一份她与店员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一名王姓店员称自己只是办理单销售员,陈燕投诉之事可以回店协商,由店长处理。

随后她从“聚惠mall”APP里找到客服电话,发现这是一个来自东莞的手机号码,并非固定电话。陈燕拨打此电话投诉,对方表示“退款与商城无关,只能找手机店”。

陈燕无奈之下只好向消委会反映情况。广州天河车陂消委会受理了该投诉之后,于4月16日组织双方调解,可双方没达成一致,调解终止。新快报记者从《车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了解到,当时陈燕投诉称商家未履行服务约定,服务与购买时不一致,要求退款。在调解过程中,手机店不同意全额退款的要求,双方各持己见,消委会决定终止调解。

“商家一口咬定我是自愿签署的受理单。”陈燕说,现在双方基本协商不了,下一步她打算去法院起诉,要回属于自己的钱。

商家回应:没有欺骗只是引导消费

在接到陈燕投诉之后,新快报记者假装路过该店铺,其店员同样以“投票”名义带领记者进入店内。记者发现其店内所有推广广告已修改,用胶水贴上“VIP”字眼,更改成推广“VIP商城”。

随后店员以“查询手机积分”为名验证新快报记者的手机号码,声称“你的积分有1700分,超过了1500分就可以领平板电脑或手机”,此后多次推广“VIP商城”,称只要3999元即可参与。

就手机积分可领取平板电脑一事,新快报记者联系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两家电信公司的客服,对方均表示无此类活动,手机积分只能换购官网里指定的商品。中国联通的客服表示,1700分的积分最多能换购十来元的话费,这类活动可能是不正规的店铺自行运营的。

4月26日,新快报记者联系该店一名售后经理,并表明身份,他表示“陈燕的情况,店方不是拒绝退款,而是不接受全额退款”。

该售后经理表示,在消委会介入调解时,他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可以退回自己赚取的几百元佣金,并且回购陈燕手上的平板电脑,这个金额约为2000元。”他否认存在欺骗,只是引导消费,“没有逼着消费者充钱进去”。

若商家存在消费欺诈 则合同无效

说法

针对陈燕投诉的事情,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刑事业务部部长陈亮律师认为,如果陈燕所述情况属实,则相关商家至少已涉嫌消费欺诈。如果还有证据证明该商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该商家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还涉嫌诈骗。

陈亮称,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即使行为人因涉案金额不能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且最高可处15日行政拘留。

陈亮告诉新快报记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相关商家存在消费欺诈或者涉嫌诈骗,则陈燕与之签订的合同就不具法律效力,且属自始无效,商家应将所收取的款项全部退还给消费者。

(责编:刘卿、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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