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旅游不文明行为不能光靠“黑名单”
据新华社报道,日前在某短视频平台,账号名“琴儿姐-”的网友发布了一段“游客翻越栏杆踩踏黄龙景区钙化景观”的视频。视频配文称“像这种不文明旅游的人,就应该打入旅游黑名单,甚至可以拘留”。四川黄龙景区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随后表示,事发地确实在黄龙景区内,游客脚下踩踏的是钙化滩流。
前有丹霞地貌,后有钙化滩流,古董级地貌接连遭游客踩踏,令人痛心。钙化滩流,又名“十里金沙”,是一种特殊的地貌,需要以万年为单位的漫长时间才能形成。钙化滩流被人为踩踏破坏后修复难度大,需要很多年时间才能自我恢复。
对踩踏特殊地貌等不文明行为,当然应该在查实问题之后将涉事游客拉入黑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然而,防治旅游不文明行为不能过于依赖黑名单。黑名单属于事后惩戒措施,而且黑名单的落地需要按程序核实旅游不文明问题的存在,即便有相关举报线索,但取证、调查也存在很大难度,实际上,被列入黑名单的只占不文明游客的很小比例。另外,各地旅游黑名单机制还没有有效对接,且黑名单都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黑名单的制约力是有限的。
防治旅游不文明行为、提升旅游文明还需多管齐下。景区以及相关管理单位应该在事前预防和事中管理环节多下下功夫,比如,针对特殊地貌、文物古迹、游客聚集区域、不文明行为的高发区域等,设置文明旅游提示牌,播放文明旅游提示语,安装防护栏,加密监控网络,增加服务管理人员,教育引导游客增强文明旅游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对不文明行为早发现、早劝阻、早制止。
对已经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在调查清楚之后,除了要实施黑名单惩戒,还要根据情节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等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以踩踏、碾轧等方式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特殊地貌、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有追责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则设置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有些专家还建议针对破坏文物古迹、特殊地貌等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关单位或部门应该用足用好这些追责手段,让不文明游客付出更高的违法代价。今年5月18日,江西省高院对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攀爬巨蟒峰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张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毛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名被告还被判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这样的追责惩戒力和震慑力都很强,能够产生非常积极的社会教育效果,值得复制。
说到底,防治旅游不文明行为需要从多个角度切入,需要多元治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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